新《代表法》的新规定及亮点
2011-7-20 10:52:49更新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sxgrd

新《代表法》的新规定及亮点

由于1992年通过的代表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的要求, 2010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代表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代表法新增、完善、细化了一些规定,有许多亮点,为完善人大制度,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提供了保障。

一、对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归纳概括

原来的代表法关于代表的权利和义务都分散规定在相关章节中,新的代表法对代表的权力和义务进行了归纳和概括。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代表法第三条)。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按时出席本级人代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代表法第四条)。

新增并单列条款规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便于代表全面、准确地了解自己的职责,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二、明确和细化了代表的履职规范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包括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的活动。

1、增加了优先执行代表职务的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代会,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法第五条第三款)。由于我国的人大代表从事各自的职业, 都有各自的工作岗位,这一新增规定,在强调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化的同时,要求代表在处理个人职业和代表职务的关系时,首先要保证优先执行代表职务,充分体现了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性。

2、明确了代表如何出席人代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代会。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代表在出席本级人代会之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代表法第七条)。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代表法第八条第三款)。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代表法第十八条)。对代表如何出席会议进行细化规定,有助于提高会议质量,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

3、明确了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方式。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代表法第二十条)。这一规定明确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为基本形式,同时也规定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

一是细化了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形式。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代表法第二十三条)。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代表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代表法第二十六条)。以上新增规定,细化了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形式,对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办事机构提出要求,也对代表视察、调研报告的研究处理提出要求,增强了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的实效,强化对代表意见和建议的尊重和落实。

二是细化了乡镇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乡镇的人大代表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根据统一安排,开展调研等活动;组成代表小组,分工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法第三十条)。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本级代表活动,为开展乡镇人大代表活动提供了保证。

4、强调代表议案和建议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大及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代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强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有助于提升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质量,增强其实效性,也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办理工作提供了方便。

三、加强了对代表履职的保障

为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修改后的代表法对保障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作出了一些新规定。

1、加强代表履职学习,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大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乡镇的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代表法第三十九条)。这一规定对人大常委会提出明确要求,人大常委会要组织好代表的履行学习,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

2、保障代表知情知政,帮助代表更好地了解情况、履行职责。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代表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活动的参与(代表法第三十六条)。这些规定,明确了人大代表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进一步帮助人大代表更好地了解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了解“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情况,以保障代表知情知政,更好地履行职责。

3、完善对代表的人身保护许可程序,保证代表依法执行职务。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代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这一规定完善了对代表的审查内容,有利于保障代表不会因行使公权而受到打击报复。

4、加强代表履职的组织服务和物质保障。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代表法第四十条)。这一新增规定明确了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是代表履职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要提高认识,明确自身职责,为代表服务好。

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代表法第三十五条)。这一规定,使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不仅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而且要专款专用,保证了代表活动经费的落实。

5、加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代会(代表法第四十二条)。这一新增规定,明确了答复时限,规定了答复机关要与代表联系沟通并听取意见,要求办理情况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等,有助于办理机关增强答复办理代表建议的责任意识,督促其尽快解决问题,提升代表建议的答复满意率和办理成功率,推动实际工作,增强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强化对代表的监督

新的代表法对代表的监督有一些新的具体规定,强化了对代表的监督。

1、直选代表应当报告履职情况。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这一规定加强了代表和选民的联系,有助于强化代表接受选民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有助于保障选民和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行职责的知情权,加强了对代表履职情况的监督。

2、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利。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代表法第四十六条)。这一规定,要求代表要正确处理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不得用法律赋予代表的公权利牟取私利。

3、代表丧失行为能力的,代表资格终止。丧失行为能力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代表法第四十九条第七款)。这一规定完善了代表资格终止的类型。

此外新的代表法还根据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移植了一些规定,如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提名权和罢免案(代表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三款)及议案提出及处理(代表法第九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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